奧運標志增設10年有效期 使用近似標志侵權
7月31日起,奧林匹克標志有效期為10年,隱性營銷受到限制,使用近似標志屬侵權行為,將受到更大處罰。
日前,司法部、體育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知識產權局負責人就《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時提及上述變化。
6月28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99號國務院令,公布了修訂后的《條例》。《條例》將現行條例規定的北京2008年奧運會(第29屆奧運會)相關標志擴展為在中國境內申辦、舉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相關標志,將權利人擴展到在中國境內舉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申辦、組織機構。殘奧會有關標志的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
同時,為避免一些時過境遷、失去市場價值的奧林匹克標志不斷累積,妨礙后續商標申請,《條例》增設了奧林匹克標志有效期和續展程序,規定奧林匹克標志有效期為10年,期滿可以續展。
為方便權利人行使和維護權利,《條例》規定,權利人應當將奧林匹克標志提交國務院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并由其公告;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應當同權利人訂立使用許可合同,權利人應當將合同中許可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種類、被許可人、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時限、使用地域范圍等信息及時披露。
《條例》還加強了對奧林匹克標志的保護,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行為擴大到使用近似標志,對隱性營銷行為進行規制,提高對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行為的罰款數額。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兼北京冬奧組委法律事務部部長李富瑩表示,這些修改適應了世界范圍內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的新趨勢、新要求,有利于為奧林匹克權利人提供更完善的保護機制,不僅全面滿足了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籌辦工作的實際需要,且有力助推了奧林匹克運動在我國的進一步推廣和發展。
北京冬奧組委運動員委員會主席、奧運冠軍楊揚則表示,奧林匹克運動的參與者、支持者都應當認真學習《條例》,了解條例在理念目標、保護對象、確權維權等方面的調整和變化,提高守法意識和自覺,自覺抵制侵害奧林匹克標志的行為,營造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