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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時13年 “祁門紅茶”商標案塵埃落定

享有盛譽的祁門紅茶,憑借著香氣高醇而聲名遠播。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一直備受關注的“祁門紅茶”商標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將使用的地域范圍僅限于祁門縣的“祁門紅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宣告無效。至此,長達13年的關于“祁門紅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爭議糾紛落下帷幕。

“祁門紅茶”使用的地域是否僅限于祁門縣內?

爭議商標“祁門紅茶”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由祁門縣祁門紅茶協會于2004年9月28日提出注冊申請,產區范圍限定在祁門縣內,依據的文件有2004年安徽省農業委員會出具的《關于祁門紅茶協會申請辦理“祁門紅茶”證明商標的證明》,該《證明》的意見是將祁門紅茶的產地劃定在祁門縣。該商標初審公告后,安徽國潤茶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潤公司)對該商標使用的地域范圍提出異議。

為了使該證明商標盡快注冊下來,雙方在安徽省工商局的主持下達成協調意見,國潤公司撤回異議申請,祁門紅茶協會向商標局申請變更爭議商標使用的地域范圍。然而,在國潤公司遵照協調意見撤回異議申請后,祁門紅茶協會并沒有提交變更地域范圍的申請,爭議商標被獲準注冊。

隨后國潤公司對爭議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主要理由是爭議商標使用的地域不應僅限于祁門縣內,安徽省農委對產區范圍已經進行了調整,祁門紅茶協會的做法違背了客觀歷史,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認為:祁門紅茶協會將爭議商標作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向商標行政機關申請注冊時,將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僅限在祁門縣的做法違背了客觀歷史,違反了申請商標注冊應當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指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一審判決撤銷宣告“祁門紅茶”無效的裁定

祁門紅茶協會不服,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并無證據顯示祁門紅茶協會在申請爭議商標時實施了偽造申請材料等欺騙行為,且被告亦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時所標示地區違背了客觀歷史的行為系出于欺瞞商標行政機關之故意。因此,一審法院認為爭議商標的申請不構成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判決撤銷被訴裁定。

北京高院終審判決爭議商標無效

國潤公司隨后上訴到北京高院,主要的上訴理由為:國潤公司有證據能夠證明無論在歷史上還是現在,祁門紅茶的產區都包括石臺、東至、貴池等地,即便是祁門紅茶協會的證據也不能證明產區僅限于祁門縣,爭議商標的注冊違背了客觀歷史和現實,損害了其他產區茶農的合法權益,應宣告無效。另外,商標申請應當包括提交注冊申請書至商標核準注冊的整個申請過程,祁門紅茶協會刻意隱瞞產區有爭議的事實,不遵守協調意見的行為,違背了商標申請應當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屬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二審期間,國潤公司補充了部分證據,包括:關于祁門紅茶產區介紹的歷史文獻、目前社會公眾對祁門紅茶產區范圍認識的資料、國潤公司從上世紀六十年代至今一直持續生產祁門紅茶的資料、安徽省農業委員會再次重申了對祁門紅茶產區進行重新劃定范圍的意見,該最終意見在尊重歷史和現實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祁門紅茶的產區范圍限定在祁門、石臺、東至、貴池等地。

二審法院經審理采納了國潤公司的上訴意見,認為:就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而言,其限定的產區范圍與實際不一致,無論是不適當地擴大了地域范圍,還是不適當地縮小了地域范圍,都將誤導公眾并難以起到證明使用該商標的商品來自于特定產區、具有特定品質的證明作用,對于這種限定范圍不準確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依法不應予以注冊。爭議商標將地域范圍限定在祁門縣內,雖然符合小產區范圍,但卻明顯與社會上普遍存在的大產區范圍不一致,人為地改變了歷史上已經客觀形成的“祁門紅茶”存在產區范圍不同認識的市場實際,缺乏合理性。祁門紅茶協會明知存在地域范圍的爭議,未全面準確地向商標注冊主管機關報告該商標注冊過程中存在的爭議,尤其是在國潤公司撤回異議后,仍以不作為的方式等待爭議商標被核準注冊,這種行為明顯違反了地理標志商標注冊申請人所負有的誠實信用義務,構成了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爭議商標應予以無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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